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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禁止利用充气类装置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13 10189 次浏览

  人民网成都8月27日电 (任重)为规范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标语和宣传品设置,保障市容形象规范有序,营建宜商宜居城市环境,近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成都市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重大会议会展或者重要庆典活动需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经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许可批准的区域(路段)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利用公共载体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必须是公益性质的大型活动,禁止进行商业宣传。利用建筑物等非公共载体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由设置人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

  《办法》要求,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遵循不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不破坏市容、不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原则,同时确保安全、有序、美观。禁止利用充气类装置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行为每次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到期后,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等原状。

  对遭遇大风、大雨等灾害性天气或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或撤除,消除安全隐患。

  (二)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横幅、竖幅及各种布帐的(临街外立面综合整治的临时店招除外);

  (五)附着于立交桥、铁路桥、人行过街天桥等各类桥梁以及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上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一)除由或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国际性会议、庆典等,在三环路内(含三环路)的主路及其辅路两侧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二)除由或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会议、庆典等,在三环路外的本市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两侧不得设置标语宣传品;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发布信息等活动,发布宣传画、宣传海报应当张贴张挂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

  (四)对各类公益活动的宣传,应当限制在相应的活动场馆周边进行。利用城市道路作为体育赛事比赛场地的,除在封闭路段内设置展板外,不得设置其他形式的标语和宣传品。